呼吁立法保障车主权益 搭人车祸不是我的错-pg电子官方网址
【太平洋汽车网 用车频道】最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一瞬间引起广大车主的热议,车主与朋友一同自驾游出行遭遇车祸并导致朋友瘫痪;而车主在被朋友起诉后却最终被判赔偿近120万元。究竟好心搭载朋友的车主为何需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呢?法院判罚100多万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又能否帮到忙?
● 事件回顾
我们先来看看新闻关于这起事件的报道:
【出游搭乘好友出车祸被判赔上百万】
2012年春节期间,成都杨女士与朋友刘先生两家人一起约好往云南腾冲旅行,由于担心路不好走,朋友希望开坐杨女士的越野车出行,并且一行人只有杨女士的车技较好,于是一路上就由杨女士充当司机的角色。
本以为一路上会就这么愉快的玩下去,然而没想到的是在高速路上却出现了意外。也许是开了一路的车杨女士的精神状态有所下降,在一边开车一边开天窗时分了神发生了意外,车子偏离车道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最终导致后排座位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先生不幸瘫痪。
然而这事到这还没完,在事故发生之初,两家人还保持着朋友关系,杨女士经常熬汤送到医院去。直到刘先生因为伤情恶化需要转院做手术时,刘先生家人开始让杨女士不用送汤过来了,原来是刘先生一家将杨女士给起诉了,索赔两百多万。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法院最后判杨女士需赔偿郑先生110多万元。根据交警大队的认定,杨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在造成伤残后果中,由于刘先生自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任何一个骨折都容易导致其瘫痪;因此在此次造成伤残后果中,杨女士的参与度为70%,其相应赔偿费用应按照70%进行支付。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赔偿刘先生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7.9万余元。
● 国内法律对于此类事件没有明确规定
看完杨女士的遭遇,想必很多人已经开始对于刘先生一家的做法感到可耻。但感性过后,不妨让我们回归理性,分析下从杨女士的经历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对于这类无偿搭乘朋友或者其它乘客有没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法律上有这么一个术语--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顺风车”。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1、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2、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3、顺路搭车;4、无偿搭乘 ;5、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许。(百度百科)
杨女士的事件明显符合好意同乘的几个特征:非营运车辆、顺路搭车、无偿搭乘、得到车辆保有人(驾驶人)同意。既然杨女士的事件属于好意同乘,那么发生了事故以后,一旦郑先生家人提出诉讼,也要按照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来判决。
我们再来看看法律方面对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意外是怎么规定的。律师表示,由于好意同乘中搭乘人与驾驶者并不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好意同乘造成损害搭乘人不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法律是没有一个标准责任认定,只能根据交通责任的认定,再按照相应的民事责任来进行判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虽然郑先生是无偿搭乘杨女士的车辆,尽管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仍会产生债法上的法律后果。
该事故中,杨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这起事故中杨女士负主要责任,由于刘先生自身一直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任何一个骨折都容易导致其瘫痪,因次最终判决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需要承担70%的责任,相应赔偿费用应按照70%进行支付。
● 国外法律对此类事件的责任划分
实际上,在国外是非常鼓励大家拼车出行,对于一些资源缺乏的国家,拼车出行可以节省很多公共资源。但对于像杨女士所遭遇到的事故,国外又有哪些可以起到保障车主利益的法律法规呢?
在国外英美法等国的法律系统上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概念。“自愿承担风险”是指在事先明知某种危险的存在仍明确地表明或以自己地行为表明自愿承担危险,当危险变成现实损害时,自己承担损害的后果。
“自愿承担风险”可以分为“明示型自愿承担风险”和“默示型自愿承担风险”两种类型。明示型是指在损害发生前,明知有风险的存在,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自愿承担风险。例如参加拳击比赛、汽车比赛等。默示型是指在原告明知有风险存在的情况下,通过自身行为默认自身承担风险。
按照上面的定义,本文中杨女士的事例则属于“默示型自愿承担风险”。在公路、高速路上开车,本身就存在有一定的风险,郑先生一家无偿搭乘杨女士的车辆,间接的可以说明其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并默认自愿面对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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